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新规”)。
其中民间借贷新规将民间借贷合法利率调整为借贷合同成立时(当时没LPR就参照起诉时LPR)一年期LPR(Loan Prime Rate,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利率是波动的,比如2020年11月5日LPR为3.85%,3月20日为4.05%)的4倍,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那么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时约定了高于4倍LPR的出借人是不是要泪奔了呢?难道煮熟的鸭子的一条腿要飞了?其实这也是要分情况讨论的,接下来带大家看几个案例,大家就明白什么情况下高于四倍LPR的利息依然可能合法实现。
案例一:
2018年3月8日孔乙丙找老赵借了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约定年利率36%。2019年3月8日,老赵让孔乙丙还,孔乙丙死活不还。老赵一忍再忍,2020年8月15日终于到法院起诉,法院8月19日受理(多么伟大的受理日)。法庭上,老赵就起码有权要求孔乙丙返还本金10万元+总利息2万4千元(24%)+逾期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要是孔乙丙“良心发现”,愿意归还超过24%的那部分利息,也无权再起诉要回。
相关规定: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法院已受理的,且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案例二:
“没头脑”2018年9月1日找“不高兴”借了10万元,约定年利率24%,一年后归还。一年后“不高兴”找“没头脑”要,“没头脑”说他没有。“不高兴”就很不高兴,2020年8月21日去法院起诉,法院三日后受理。“不高兴”仅有权主张年利率15.4%(起诉时,LPR为3.85%)也就是一万五千四百元利息。即便“没头脑”给了“不高兴”年利率24%的利息,超出15.4%部分他也有权要回来。
相关规定:
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适用新规,由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LPR,因此《民间借贷新规》中明确这类情况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总结: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法院已受理的,且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超过15.4%不到24%的年利率仍受保护,超过24%低于36%的年利率可以不给,但给了不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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