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及《民事裁定书》,被告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公司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约人民币6640.9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欠缴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已全部还清,本案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将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再就此前融资融券交易及《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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