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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165万买二手房但一直住不进去 只因房东始终不肯搬走
2021-04-20 10:42:49   来源:敏哥说教育百家号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浙江嘉兴,张某花165万买了一套二手房,钱已经全部付清,产权也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但一直住不进去,原房东就是不肯搬走。

原房东高某认为张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拖得时间太长了,她在卖房时就表明借了高利贷急需钱。而她与张某是1月份签订的买卖合同,张某付了70万定金,本以为3月1日尾款能到账,但当天张某只付了30万,剩余的60万直到3月26日才到账。因为贷款慢,她在外面的借款还是产生了6000元的利息,这笔损失不应该由她来承担。

在询问合同是否约定尾款在银行贷款后支付。高某表示,签合同时她心情不好,没有细看,而且她在买这套房子时,贷款3天就下来了。

既然房款已经付清并且过户了,高某还霸占着房子不交货付,她的行为有些耍无赖了。

1、虽然不知道张某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但从高某的回应来看,他们在合同中是有约定尾款在银行贷款获批后再支付的。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既然合同中有约定,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并办理贷款手续,在贷款到账后将尾款支付给高某。他支付尾款的时间,虽然距离签订合同已经过去2个多月,但仍然不构成违约。

2、《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张某虽然耗时近3个月才将所以房款支付完毕,但是他们对于付款时间是有约定的,张某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既然他没有违约,对于高某由此遭受的6000元利息损失,他自然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高某与房产中介签订的中介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出售的价格、付款时间,中介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那么,这6000元的损失她可以要求中介赔偿。

3、至于高某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为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法定的抗辩理由?

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张某与高某都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由中介提供,但内容都是他们双方看过的,所以合同的条款也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关于合同内容、形式违法的报道。由此可知,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只是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效,但没有规定心情不好签订的合同就无效。如果心情不好签字画押的合同就无效的话,那么签订合同还有何用,因为谁都可以心情不好。

4、高某所说她在买房是贷款只要3天,而张某却要了一个多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进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作为一名成年人,高某理应有基本的常识,了解我国房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放贷条件、程序、平均时间等。

她自己3天放款是特例,而且她表示本以为在3月1日贷款可以到位,但事实上贷款没有到位。由此可见,她对于贷款放款的期限也是有一定认识的,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既然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那么她当然不享有撤销权。

关键词: 浙江 二手房 房东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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