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期间相关办税便利措施,不法人员趁机注册“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11万余份,虚开金额达31亿余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对外公布了这起虚开发票违法案例,经法院审理,该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4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日前被国家税务总局评为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
刘某松等4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开设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900多家空壳公司,利用疫情期间推出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便利措施,骗领税务机关发票,通过微信群、印发小广告等方式招揽受票“客户”,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发票,并按每份发票30元至180元不等价格收取“开票费”。经查,该团伙向全国31个省(区、市)21821户下游企业和个人虚开发票11万余份,虚开金额31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由于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存在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数名辩护人均提出罪名认定错误的主张。最终,青羊区检察院专案组结合税务局、公安机关、法院三家意见准确认定本案罪名。
3月30日,青羊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松等4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4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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