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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卡、U盾出售就能获利一两千元?男子因1200元换来8个月有期徒刑
2021-06-08 11:02: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去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U盾,售出就能获利一两千元,这样轻松赚钱的好事并不好,因为涉嫌“帮信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5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帮信罪”典型案例。结合这些案例,法官就“帮信罪”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法律提示。

案例:1200元换来8个月有期徒刑

2020年5月,张某收到微信好友发送的“收购银行卡”广告,对方声称该项业务“赚钱快、安全性高、不会被追踪”。张某此前在网上也看到过有人以出售自己银行卡帮着他人转账的方式来“赚快钱”,便在利益的诱惑下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开办了手机卡,并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后连同手机卡一并出售给他人。

上述部分银行卡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后,张某在明知的前提下,又申请挂失、补办新卡,并再次向他人出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200元。2020年10月,其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北京市东城区的高某被骗30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分析:“帮信罪”串并案多发

北京东城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介绍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为“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被列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当中,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帮信罪”成立,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采访了解到,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审结“帮信罪”案件23件,上游犯罪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数额高达990.61万元,涉案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50余个。其中,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出售个人信息注册的银行卡案件21件,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91.3%。《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北京审判信息网查询发现,除了东城法院,北京其他区级法院也于近期公布了多起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罪名均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仅5月份就公布了28件相关裁判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帮信罪”,一些当事人还被判诈骗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和公司营业执照出售,获利1500元,上游诈骗犯利用该对公账户注册的企业,通过网络骗取受害人上千万元。当事人除了“帮信罪”,还被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北京东城法院通过对2020年以来审理的“帮信罪”进行分析,发现“帮信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征:

在行为类型方面,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目前“帮信”的行为方式主要集中于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贩卖个人银行卡及对公账户,而后被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网络诈骗违法所得。

在上游犯罪方面,主要集中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领域。大部分“帮信罪”涉及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在社会影响方面,串并案突出辐射面广。以贩卖个人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在被告人职业方面,以无业人员为主要犯罪群体。无业人员由于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较易被利益诱惑,成为“帮信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收到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或微信好友发布的“收卡”广告,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后售予他人,被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提醒:切勿以身试法

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多名当事人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卖出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

对此,北京东城法院法官罗兰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对该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例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挂失、补办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记者了解到,“帮信罪”在客观方面要求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也有明确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七种情形,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爱新觉罗·启骋提示说,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避免沦为“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本报记者 聂国春)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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